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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为好与常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好,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张为好,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常虎,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为好与被执行人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为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138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常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常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