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罗云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48号罪犯罗云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云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6月20日、2014年12月1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罗云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云双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1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云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