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合杉房产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合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09-2号被执行人苏合杉,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合杉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合杉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漳永公路东侧(万山佳缘)10#幢601的房产(房产证号:2015022**)。二、以上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