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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芹支行与乐旭东、福建省南平市吉翔木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芹支行,乐旭东,福建省南平市吉翔木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芹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一路14号。负责人:王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乐旭东,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吉翔木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平区西芹镇箭溪路76号,法人代表人:吴声亮。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芹支行申请执行乐旭东、福建省南平市吉翔木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竹业公司)、吴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4)延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旭东、福建省南平市吉翔木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竹业公司)、吴声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