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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谭沛,官亚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谭沛,官亚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2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负责人曲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巧玲,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沛,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官亚鸾,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谭沛、官亚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2684号函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旭初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