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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76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刘某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