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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天翼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6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翼,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陈天翼在重庆市某区某村6幢附13号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净重0.31克)和两颗麻古(净重0.18克)贩卖给刘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麻古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提取送检笔录、物证检验相关文书、通话记录,被告人陈天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翼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天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