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佟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305号罪犯佟德军,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文盲,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3)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佟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佟德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