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冬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冬梅,辽宁省大连市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冬梅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赵冬梅丈夫贾春学接受德惠市菜园子镇塘沽村村民被害人于某某的邀请去家里做客,随后,被告人赵冬梅也来被害人于某某家。在发现屋内炕上有一粉色钱包,里面有现金200元钱和一条白金项链后,被告人赵冬梅乘机将钱包内的现金和白金项链盗走。经德惠市价格中心价格估价:被盗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25元。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赵冬梅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冬梅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冬梅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冬梅与被害人于某某、李某某夫妇系屯邻关系。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冬梅丈夫贾春学接受被害人于某某的邀请去家里做客,随后,赵冬梅也来被害人于某某家,赵冬梅发现在于某某家炕上有一粉色钱包,包内有200元钱和一条白金项链,赵冬梅借哄于某某家孩子之机将钱包内的现金和项链盗走。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200元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赵冬梅家属与被害人自行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被害人对赵冬梅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返还清单、证人谢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于某某、李某某陈述、被告人赵冬梅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冬梅能如实供述罪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冬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冬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