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瑞林与杨文明、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林,杨文明,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林,男,满族。被执行人杨文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永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瑞林与杨文明、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明、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瑞林欠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文明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已被我院查封,另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已向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