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华富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79号罪犯张华富,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5)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罪犯张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罪犯张华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罪犯张华富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8年01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6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华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富在服刑期间,罪犯沈良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华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富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