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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吴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吴xx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权利人黄xx办理宜州市怀远镇上和街123号房屋的房产(原怀远上和街102号,证号:桂房证字第0010390号)和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吴仲略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权利人黄xx于2016年1月6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xx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确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仲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查明,200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吴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吴xx将宜州市怀远镇上和街123号房地产转让给黄xx,价款为人民币7万元(已付清)。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吴仲略协助申请执行人黄xx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黄xx承担。签订协议后吴xx将房屋交付给黄xx管理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01xx号,所有权人为吴xx)交给黄xx。之后申请执行人黄xx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时获知该房未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黄巧精要求吴xx一起到宜州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手读。2012年2月17日,宜州市国资源局对该土地进行《土地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吴仲略反悔并拒绝签字协助办理房产及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导致该房一直未能办理过户。为此,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桂1281执第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通知宜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权属变更终结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覃远飞覃远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