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福初、姜钦荣与杨少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初,姜钦荣,杨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初,男,1965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申请执行人姜钦荣,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福初、姜钦荣与被执行人杨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福初、姜钦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少华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福初、姜钦荣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