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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方海英与王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英,王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方海英,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宇,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申请执行人方海英与被执行人王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124民初第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宇在孙吴工行账户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宇孙吴工行账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第2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