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星灵与舒方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灵,舒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星灵,女,佤族,1987年5月10日生,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舒方敏,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人王星灵与被执行人舒方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星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标的额为72100元,案件执行费405元、执行费980元,合计标的7348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舒方敏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剑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