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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潘月团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刘树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月团,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刘树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潘月团,女,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尚星,该村民小组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树安,男,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再审申请人潘月团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树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区人民法院(2007)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判决审判查明事实与事实不符、申诉人潘月团的伤确由被申请人刘树安所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潘月团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树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韶曲法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该案宣判后,申诉人潘月团未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月团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潘月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凯文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