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似金申请宣告黄晓碧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似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似金,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居民。申请人黄似金申请宣告黄晓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似金称,申请人黄似金与被申请人黄晓碧系同胞兄妹,被申请人母亲丁常琼于2010年7月死亡,其父亲黄维超与2014年12月22日死亡,被申请人黄晓碧未婚且无子女。2009年8月,被申请人黄晓碧因病离家外出,后经申请人黄似金及被申请人的父母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依法宣告黄晓碧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晓碧,女,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申请人黄似金的胞妹。2009年8月,黄晓碧私自离家外出,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第8版发出寻找黄晓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晓碧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晓碧私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七年多,申请人黄似金申请宣告黄晓碧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晓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补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