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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龙琼珍与无锡市东明冠特种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琼珍,无锡市东明冠特种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龙琼珍。委托代理人王全中,退休职工。被告无锡市东明冠特种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三期经发六路。法定代表人朱鹤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琼珍与被告无锡市东明冠特种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琼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中、被告东明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琼珍诉称:龙琼珍于2014年2月25日入职东明冠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东明冠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结算加班工资。现要求判决东明冠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8月双休日加班工资3510元、2014年3月至8月延时加班工资124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10元。被告东明冠公司辩称:东明冠公司于2014年2月与龙琼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工作期间内足额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用,要求驳回龙琼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龙琼珍入职东明冠公司。2014年9月6日,龙琼珍不再到东明冠公司上班。后龙琼珍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裁决,龙琼珍遂诉讼来院。关于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龙琼珍称其2014年度日薪90元,东明冠公司未依法支付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东明冠公司提供的加班工资核算表未得到龙琼珍认可,且相关数据按东明冠公司陈述的计算方式也无法相对应。根据东明冠公司提供且经龙琼珍认可的已发工资金额和出勤天数核算,龙琼珍的平均日薪为90元。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本院采信龙琼珍的陈述,认定东明冠公司未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双方一致认可龙琼珍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的双休日加班共计39天,延时加班共计221.2小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诉讼中,东明冠公司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经鉴定,该劳动合同上龙琼珍的签字确系其本人书写。龙琼珍认为该份合同应该是其2011年在东明冠公司上班时签订的空白合同,但是其对于自己的陈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双方2014年度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有锡新劳仲案字[2015]第749号仲裁决定书、工资表、劳动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龙琼珍的加班情况及日薪标准,东明冠公司应依法补发龙琼珍加班工资4754.25元。东明冠公司已经与龙琼珍签订了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因此龙琼珍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明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琼珍加班工资475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龙琼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510元(此款已由龙琼珍预交),由龙琼珍负担1500元、由东明冠公司负担10元,(龙琼珍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明冠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东明冠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琼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玫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