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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金艳与霍兴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艳,霍兴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50号原告李金艳,1975年3月2日生人,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霍兴旺,1982年9月2日生人,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艳与被告霍兴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艳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金艳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