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文强、王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文强,王云,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63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李文强。被执行人王云。被执行人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强、王云、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共计631627.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85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11日前往招商银行小寨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润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343.61元,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6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