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14号原告:章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红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