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秉锋与许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秉锋,许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14号原告郑秉锋,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志远,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郑秉锋与被告许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志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秉锋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许志远向原告郑秉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许志远偿还向原告郑秉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许志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志远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许志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2月1日,被告许志远向原告郑秉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当日被告许志远在借条上签名,并将借条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郑秉锋与被告许志远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许志远尚欠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郑秉锋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被告许志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志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郑秉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22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许志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黄田中人民陪审员 徐志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达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