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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78号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A5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潮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硕阳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