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栾瑞辉、杜伟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栾瑞辉,杜伟伟,于吉学,姜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3号。被执行人栾瑞辉。被执行人杜伟伟。被执行人于吉学。被执行人姜良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栾瑞辉、杜伟伟、于吉学、姜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