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书英与李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英,李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56号原告:谢书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铭,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书利,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廷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谢书英诉被告李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