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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琳辉与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辉,李振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56号原告:王琳辉。委托代理人:邱素娟。被告:李振华。委托代理人:夏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辉与被告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琳辉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