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琳辉与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辉,李振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56号原告:王琳辉。委托代理人:邱素娟。被告:李振华。委托代理人:夏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辉与被告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琳辉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