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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信重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重,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49号原告:信重,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静,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重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静90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信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静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东旭人民陪审员  胡文广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