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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唤唤与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唤唤,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394号原告牛唤唤,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羌社区公常路北侧厂房B2栋5楼东,组织机构代码06386189—5。法定代表人牟小强。原告牛唤唤与被告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5月工资18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交《开亮欠薪条》两份,均载明欠原告2015年5月及之前工资合计181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牟小强在该两份欠薪条上签名确认,其中一份欠薪条并加盖有“深圳市开亮科技有限公司专用章”。经查,“深圳市开亮科技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册。原告称公司老板让其扫描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名称应为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了其扫描时留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5年1月份至2015年5月份)17100元。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所欠工资1000元,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减。判决结果原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欠薪条及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欠薪条上签名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17100元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开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唤唤工资人民币17100元;二、驳回原告牛唤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