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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行审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应小平、张小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小平,张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审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龚怀钰、王忠敏。被执行人应小平。被执行人张小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泽计生征字(2015)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小平、张小芹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40元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以本案材料需要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对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温瓯泽计生征字(2015)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