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跃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邓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张跃进,邓永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华容大道6-8号,工商注册号为430623000002523。负责人杨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进。委托代理人党成名,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跃进、邓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航诚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跃进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张跃进赔偿损失56195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邓永忠负担696元,张跃进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航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