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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XX诉曹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宁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