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仇卫巧与苏前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卫巧,苏前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0014号原告仇卫巧,居民。被告苏前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卫巧与被告苏前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卫巧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卫巧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卫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仇卫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