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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仇卫巧与苏前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卫巧,苏前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0014号原告仇卫巧,居民。被告苏前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卫巧与被告苏前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卫巧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卫巧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卫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仇卫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