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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兰,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敬兰。被执行人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33号三层南起第一户。法定代表人:张家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敬兰与被执行人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鲁浩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敬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