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X与黄培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黄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53-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培金,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黄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培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培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另被执行人黄培金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黄培金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的登记信息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培金有数百元银行存款。本院因另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培金的银行账户。本院另案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黄培金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证件。并于2015年7月30日到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了对被执行人黄培金限制出境的手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培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XXX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