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怀俊与刘东明、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俊,刘东明,邢娟,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俊。被执行人:刘东明。被执行人:邢娟。被执行人:邢燕。本院在执行陈怀俊与刘东明、邢燕、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东明的个人收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邢燕、邢娟无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