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少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少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桂莲。委托代理人黄冠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被告黄少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062。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厦物管公司)诉被告黄少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厦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厦物管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xxx号房屋,与原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6元,花园按用地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458.24平方米、花园面积为133.92平方米,物业管理费应为786.75元/月,每月10号前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不分入住与否按所在楼宇户数共同合理分摊,按月交纳,逾期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没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8654.25元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从2014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止为7466.26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楼手续书、宗地图、欠费明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联排别墅住宅小区的房屋由原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缴付物业服务费786.75元及公共水电费分摊费,从2014年11月起,被告没有缴付物业服务费。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xxx号房屋,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6元,花园按用地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458.24平方米、花园面积为133.92平方米,物业管理费应为786.75元/月,每月10号前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1月起,被告开始分别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5年9月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8654.2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按合同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公摊费的义务。但自2014年1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5年9月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8654.25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管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其目的主要为业主的物业管理提供服务,以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为对价,为约束业主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保证物管公司能正常运作,更好为业主服务,双方可以约定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双方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显著过高,显失公平,加重了被告的债务负担,故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1日起以各月实际拖欠的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并以所拖欠的本金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8654.25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11日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金额和日期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所拖欠的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少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卓峻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