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