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席瑞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瑞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80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委托代理人孙玉奎。被告席瑞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席瑞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