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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志微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微,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080-1号原告张志微,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负责人宣成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微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要求对车辆损失额数进行重新评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