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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绪伟与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绪伟,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71号原告:杜绪伟。被告:王兵,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东山大道339-1-13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5010152330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偏岩村法定代表人:王丽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绪伟与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绪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2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 娇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