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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田某细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细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5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细,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细及其辩护人谢雄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细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深溪村新南三巷2号的租住屋中,提供2台自动麻将桌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人每次抽取费用人民币10元。同年12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准备进行赌博的被告人田某细及参赌人员汪某华、胡某国,并缴获自动麻将桌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仙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赌具拍照,刑事侦查大队预审股证实材料,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深溪社区治保会证明,证人胡某国、王某华、刘某彬、刘某锡、刘某宣、刘某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细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细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细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细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