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李亚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李亚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08号原告王胜利。被告李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李亚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