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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李亚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李亚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08号原告王胜利。被告李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李亚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