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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树与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李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刘树,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树,男,55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诉被告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减半收取60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