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树与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李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刘树,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树,男,55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诉被告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减半收取60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