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与芜湖裕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699号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绍红,主任。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