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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周福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周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路20号。负责人:雷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周福友,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周福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福友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砀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胜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