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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姚建明。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秦某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