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姚建明。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秦某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