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贺天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催字第24号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天才。委托代理人:樊浩。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200052/23602720、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申翰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申升冶金炉料厂、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应一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