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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刘旺与杨海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旺,杨海娟,杨玉江,彭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旺。被申请执行人:杨海娟。被申请执行人:杨玉江(杨海娟父亲)。被申请执行人:彭淑霞(杨海娟母亲)。申请执行人刘旺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海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业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娟、杨玉江和彭淑霞交上部分款项后,余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