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刘旺与杨海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旺,杨海娟,杨玉江,彭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旺。被申请执行人:杨海娟。被申请执行人:杨玉江(杨海娟父亲)。被申请执行人:彭淑霞(杨海娟母亲)。申请执行人刘旺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海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业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娟、杨玉江和彭淑霞交上部分款项后,余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