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勤奋,王杉与谈发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杉,刘勤奋,谈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杉,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勤奋,女,汉族,乌鲁木齐市红山游泳馆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谈发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谈发友的存款、收入54359.83元(其中本金53655元,执行费704.83元);二、被执行人谈发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