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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青华与铁岭职工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7号申请人许青华,男,满族,1950年0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威远堡镇四家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为2112221950********,,系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许金生,男,满族,1976年07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身份证号码:2112821976********,系申请人许青华儿子。申请人铁岭职工医院,住所地:铁岭市开发区绿岛宾馆北侧。法定代表人康加利,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万淑芝,铁岭职工医院院长助理。申请人许青华于2015年09月10日以双肾结石为诊断入住铁岭职工医院,2015年09月18日行微创左肾结石手术,09月25日出院。出院后复查时,发现左肾依然存在1.6cm结石,因此产生纠纷。申请人许青华与铁岭职工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职工医院一次性赔偿许青华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16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许青华与铁岭职工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青华与铁岭职工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